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 企業(yè)國有資產轉讓信息披露操作細則
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
企業(yè)國有資產轉讓信息披露操作細則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在貴州陽光產權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所”)進行的企業(yè)國有資產轉讓信息公開披露行為,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企業(yè)國有資產轉讓信息應當在交易所網站通過發(fā)布信息披露內容的形式進行披露。
信息披露應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內容:
(一)標的物基本情況;
(二)轉讓方名稱和轉讓行為的決策及批準情況;
(三)交易條件和轉讓底價;
(四)對交易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信息;
(五)公開遴選方式;
(六)其他需要披露的事項。
第三條 轉讓方組織對轉讓標的價值進行資產評估并報有權批準部門備案或根據內部規(guī)定確定轉讓底價。
第四條 轉讓方應當根據轉讓標的情況,按以下要求合理確定首次信息披露期限:
(一)轉讓底價高于100萬元、低于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披露期限不少于10個工作日;
(二)轉讓底價高于1000萬元的資產轉讓項目,信息披露期限不少于20個工作日。
第五條 首次信息披露的期限以交易所發(fā)布的資產轉讓信息披露公告中的起始日為準。
第六條 信息披露期按工作日計算,遇法定節(jié)假日以政府相關部門公告的實際工作日為準。
第七條 在規(guī)定的披露內容期限內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且不變更信息披露內容的,轉讓方可以按照產權轉讓信息披露的約定延長信息披露期限,每次延長期限應當不少于5個工作日,未在資產轉讓信息披露中明確延長信息披露期限的,信息披露到期自行終結。
第八條 轉讓方應當在《信息披露確認表》中明確,在征集到兩個及以上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時,采用何種公開遴選方式確定受讓方。公開遴選方式可以采用網絡競價、拍賣、招投標及其他遴選方式。
第九條 轉讓方可以在資產轉讓信息披露公告中提出交納交易保證金的要求,并明確交易保證金的處置方式。保證金金額一般不超過轉讓標的轉讓底價的30%。
第十條 在規(guī)定的信息披露期內,意向受讓方可以要求查看轉讓標的及資產轉讓信息披露的相關材料,轉讓方應在信息披露范圍內予以配合并接受意向受讓方的咨詢。
第十一條 信息披露期滿未征集到符合條件的意向受讓方的,轉讓方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轉讓底價、變更受讓條件后重新進行信息披露,
第十二條 轉讓項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過12個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讓方,經評估確認轉讓底價的應當重新資產評估及信息披露等資產轉讓工作程序。
第十三條 披露信息期間,轉讓方不得擅自變更信息披露中公布的內容,由于非轉讓方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可能對轉讓標的價值判斷造成影響的,轉讓方應當及時調整補充披露信息內容,并相應延長信息披露時間。
第十四條 企業(yè)國有資產轉讓首次信息披露時經評估確認的轉讓底價轉讓底價不得低于經備案或者核準的轉讓標的資產評估結果。如在規(guī)定的披露期限內未征集到意向受讓方,轉讓方可以在不低于評估結果90%的范圍內設定新的轉讓底價再次進行披露。如新的轉讓底價低于評估結果的90%,轉讓方應當在獲得經轉讓行為批準單位書面同意后,重新進行信息披露。
第十五條 信息披露過程中,出現影響交易活動正常進行的情形,或相關主體提出中止信息披露書面申請和有關材料后,交易所作出交易中止或不予中止的決定。
第十六條 信息披露過程中,出現致使交易活動無法按照規(guī)定程序正常進行的情形且該情形無法消除時,交易所在收到相關主體提交的終結信息披露書面申請和有關材料后,交易所作出視情形是否終結信息披露的決定。
第十七條 本細則由交易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頒布之日起施行。